商务部对稀土相关技术和境外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2号宣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限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以及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稀土作为关键战略资源,其产业链的技术发展和管控愈发受到重视。从开采到冶炼分离,再到金属冶炼和磁材制造,整个过程涉及多项高技术环节,对国家的高端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随着环保要求的提升,稀土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也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的重点方向。这些技术不仅关系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直接影响着国际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对相关技术及载体实施有效管理,既是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需要,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以及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的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和升级等技术,是当前我国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这些技术不仅关系到国家战略资源的安全保障,也直接影响到新能源、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关键领域的产业链稳定。随着全球对高性能材料需求的不断增长,提升稀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环保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加强自主研发、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完善循环经济体系,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方向。
出口非管制类的货物、技术或服务,若出口经营者明知其将用于或实质性帮助境外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以及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相关出口行为。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指的出口经营者,涵盖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公告所指的出口,是指将本公告列出的管制物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进行转移,或在境内及境外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涵盖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授权、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技术传授、联合研发、雇佣或聘用、咨询等各种方式进行的转移或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增强合规意识,充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及主要用途,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若对拟转移或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本公告所列管制范围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相关情形是否受本公告约束,可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加强出口合规管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必要保障。企业应主动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因误判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商务部提供的咨询渠道为企业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提升整体出口秩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运输、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金融等相关服务。对于可能涉及本公告所列管制物品出口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向服务对象询问其出口活动是否属于本公告的管理范围,以及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应主动向相关服务提供者出示相应的许可证件。
六、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使用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适用于本公告。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属于本公告管制范围内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附件:
1.《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
2.《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
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混合了原产于中国的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品的,在境外生产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品,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品的价值占比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以及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中国在稀土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深厚积累和全球领先的产业能力,这些技术不仅支撑了国内的高端制造业发展,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境外生产,既体现了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影响力,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我国技术实力的认可。然而,这也提醒我们需持续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确保在国际合作中掌握主动权,同时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提升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途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清单和关注清单中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对于可能用于特定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将不予批准。这一政策体现了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对安全和合规性的高度重视。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确保技术与产品不被滥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相关措施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需更加注重合规性与责任意识。
(一)设计、研发、制造、应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输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以研发和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256层及以上的存储芯片,以及制造用于上述制程的半导体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开发可能具有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出口申请,将实行逐案审批。
五、对于最终用于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须在出口后不晚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向中国商务部进行报告,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被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这一政策体现了我国在应对全球性人道主义危机时的开放态度与责任担当,既保障了紧急物资的快速流通,也设置了必要的监管机制,确保出口物项的正当使用。此举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更加高效、透明的出口管理路径。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文件,也可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或协会代为办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商会、协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出口管理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同时确保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安全。
对于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而言,若无法确定拟出口的物品是否属于依据本公告规定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范围,可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进行咨询。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时,需在报关时如实填报最终目的国或地区,并依据公告附带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管理,确保相关物项的合法、合规使用,防范其被用于不当用途。 从政策导向来看,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两用物项出口的高度重视,强调了源头管控与责任落实。出口企业需增强合规意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透明或操作不规范而引发法律风险。同时,这也对进出口流程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提升整体贸易环境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中“一(一)”和“一(二)”相关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公告中“一(三)”部分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附件:
1.物项列表.wps
2.《合规告知书》指引.wps
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